Article 6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组织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