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做好老年人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