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