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