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标准和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服务评估、社会工作和人才培养等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