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