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