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养老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

(二)建立健康档案,宣传日常保健知识,并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疾病预防、药物管理、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

(三)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服务;

(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为其近亲属日常关注、探视老年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