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通过政府投资举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等多种形式,设立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