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的,应当与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其运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