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养老服务组织接受委托,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