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约定移交给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