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