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在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