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