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