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物的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