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调剂解决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