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公共服务资源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