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现象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