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