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未遵守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禁止设置的载体、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