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