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方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