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保持其安全、牢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桥梁为载体设置的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整修、更新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等蓝色以上灾害预警信号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鼓励设置人为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