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巡查和安全检查,定期排查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隐患,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设置人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有权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映、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举报。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