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人应当承担下列日常维护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或者污损、严重褪色等情形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新;
(二)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设置的设施,保持功能正常、显示完整,画面、图案、文字等残缺或者显示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三)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及时进行更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常维护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