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三节 招牌第三十二条有效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恢复附着物原状。设置人未及时拆除的,由招牌载体的所有人拆除,恢复附着物原状。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