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医院、公安、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政府救助服务等机构以及车站、机场、码头需要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的,招牌应当为镂空形式。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场所设置招牌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