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三节 招牌第三十一条有效医院、公安、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政府救助服务等机构以及车站、机场、码头需要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的,招牌应当为镂空形式。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场所设置招牌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