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利用城镇道路、街巷、公园、广场以及活动场馆周边的路灯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灯杆道旗、旋转道旗、灯箱道旗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由广告载体管理单位就设置广告的部位、材质、色彩、灯光、文字、图案等广告要素进行统一设计,提高广告设施的精美度和艺术观感,并与周边城镇景观相协调。禁止设置材质低劣、品味低下的道旗广告。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