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城市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资源管理单位应当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广告设施设置的使用权,并将出让收入上缴财政。出让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场所或者载体。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