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其拆除、清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清理。因专项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需要拆除或者清理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回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或者清理。因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