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完成后十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信息技术平台明示设置位置、内容、规格、形式等设置信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技术规范和城镇容貌标准等要求的,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