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完成后十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信息技术平台明示设置位置、内容、规格、形式等设置信息。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技术规范和城镇容貌标准等要求的,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