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低俗、不雅内容。

户外广告和招牌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者规范简称。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