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低俗、不雅内容。户外广告和招牌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者规范简称。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