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构)筑物,需要预留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设置点位的,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等规定,并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