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技术规范和城镇容貌标准等,使之与城乡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乡风貌、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并应当接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