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押其车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