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