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车辆上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