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