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五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或者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