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