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或者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