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止信号时停车等候;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四)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

(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应当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头盔;

(七)经过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慢行,确保安全,防止污溅他人;

(八)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