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周边停放;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六)不得长期持续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放置车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