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四)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周边停放;(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六)不得长期持续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放置车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