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护栏(墩)等隔离设施;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招呼车辆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五)不得在机动车导向车道、机动车借道左转或者择机调头出口(护栏开口)横过道路;
(六)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
(七)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遇车辆停车等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快速通过。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