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一百五十米内不得使用远光灯;

(四)超车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