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随意变更车道;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三)需要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通行的,应当减速,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不得逆向行驶;

(四)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五)道路设有车辆左转借道口的,当借道口信号灯为红灯、左转车道内前方车辆未排至借道口时,后方车辆应当在左转车道内继续向前行驶,排队待转,不得在借道口处停车等候借道左转;

(六)不得在学校、住宅小区等禁鸣区域和禁鸣路段鸣喇叭;

(七)不得有吸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等待通行信号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九)不得用危险货物运输车牵引车辆;

(十)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十一)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