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驾驶机动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二小时。禁止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运行,按照规定进行接驳运输的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